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嫖娼时,在失足女不知情的情况下,与其发生性关系,构成强奸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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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8]小天使
发表于 2021-9-3 10:24:1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与失足女约定嫖娼后,男子因临时有事,遂叫同事赴约。完成交易后,失足女向男子与其同事,索要精神损失费,三人协商失败后,失足女报警。来看看最后法院怎么判....
去年8月12曰,大连男子刘某与网上认识的失足女小翠,约定以800元价格进行卖淫嫖娼交易。刘某转帐800元给小翠后,就动身前往两人事先约好的宾馆。路上时,刘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返回公司,故不能前往交易。于是,刘某临时起意,遂叫老乡周某前往交易。周某同意后,随即转账了300元给刘某。

在失足女小翠不知情的情况下,周某在宾馆房间内与其发生了关系。事后,周某先行离开宾馆。

小翠离开时,因发现周某忘拿钥匙,就打语音电话给刘某返回取钥匙。刘某得知后和小翠说,我让老乡回去拿。这时,小翠才反应过来,刚刚与其发生关系的并不是刘某,而是刘某口中周某。小翠随即质问刘某,刚才那个人是谁?刘某见已无法隐瞒,便向小翠说明了老乡顶替其前往交易的事实。

刘某自认为这是可以理解的行为。但小翠却对此异常愤怒。最后,小翠指责刘某并要求其与周某要赔偿“精神损失费”。理由是其并不同意与周某发生关系,因此要赔偿。刘某与周某商议过后,决定钥匙不拿了,也不理会小翠的要求。

最后,小翠以被周某强奸为由,到派出所报案。(来源:栽判文书网)

一、周某(男)涉嫌强奸罪么?

根据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,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,构成强奸罪。并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本案周某隐藏其真实身份,在小翠不知情的情况下,以刘某的身份与其发生了性关系。虽然过程中女方并未反抗,但这是女方受到欺骗的情形下午且并未明确发生关系对象,而作出没有抗拒的反应,但女方真实意志并不同意与周某发生性关系。因此,周某是在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关系的。故应以强奸罪论处。

据此,法院考虑本案实际案情,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。

二、刘某与小翠构成卖淫嫖娼

虽然本案刘某与小翠并未完成交易,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,只要双方约定以金钱或财物作为媒介为对方提供性服务达成一致的。无论实际上有无完成交易,均应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,进行处罚。根据情节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
三、本案的警示作用

1、知法懂法守法的必要性!本案周某的处理结果最重,但其行为是“被动犯罪”,如果不是刘某的“低价转让”,就不会有这个下场。假如周某知法懂法,可能就只是行拘留而已。

2、嫖娼卖淫不可取!嫖娼卖淫行为是违法行为,被抓获会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。而且嫖娼卖淫本是违法交易,不受法律,因此极易引起由此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。

大家认为女方索赔的动机是什么?欢迎留言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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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4]圣骑士
发表于 2021-9-3 20:47:01 第一文学触屏版 | 显示全部楼层
看过这么多奇葩案例,我知道有时候有些人做有些事是不讲逻辑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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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7]光明使者
发表于 2022-2-12 18:48:47 第一文学触屏版 | 显示全部楼层
尽情玩,看见优秀的人欣赏,看到落魄的人也不轻视,有自己的小生活和小情趣,不用去想改变世界,努力去活出自己。没人爱时专注自己,有人爱时,有能力拥抱彼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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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6]风云使者
发表于 2021-11-16 10:54:16 | 显示全部楼层
欺骗导致女方的同意无效,这个欺骗是实质上的欺骗(都换人了),当然是强奸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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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5]精灵王
发表于 2021-9-3 23:51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奇书楼需要大家共同努力,多分享精华资源,不灌水、不发广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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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10]炽天使
发表于 2021-9-4 07:10:59 第一文学触屏版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只是路过打酱油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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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11]圣天使
发表于 2021-9-4 08:13:28 第一文学触屏版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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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9]大天使
发表于 2021-9-4 11:38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楼主加油,我们都看好你哦,一起爱护我们的奇书楼论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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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10]炽天使
发表于 2021-9-8 16:57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淡定,淡定,淡定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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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7]光明使者
发表于 2021-9-9 08:38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只是路过打酱油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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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9]大天使
发表于 2021-9-9 09:02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强烈支持楼主ing…无私分享资源,给奇书楼增添加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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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4]圣骑士
发表于 2021-9-9 10:27:30 | 显示全部楼层
卧槽 这特么就离谱,那周某才是冤死的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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